你可以与你的岳父签订一个赠与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最好他三个儿子也可参与合同的制定,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税费标准
一、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二、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三、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四、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一、您岳父的房子在房产证上加您妻子的名字
1、您岳父可以与您妻子之间形成产权变更协议;
2、携带原产权证和变更前、后涉及到的所有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即可;
3、产权变更协议可以是买卖协议,也可以是赠与合同。买卖和赠与的过户税金有所不同,各有利弊,可以自行选择;
4、如果采用赠与方式的话,还需要对赠与合同先进行公证才可以的。
二、过户费用
正常过户的转让过户费用如下:
(一)、营业税(税率555%卖方缴纳)
1、根据财税[201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卖方缴纳)
1、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
在这里有两个条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购买时间超过2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
(三)、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四)、契税(基准税率3% ,优惠税率15% 和1% ,买方缴纳)
1、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2、首次购买和普通住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优惠,契税的优惠是以个人计算的,只要是首次缴契税都可以享受优惠。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五)、测绘费
1、房改房测绘费标准:面积75平米以下收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收300元,144平米以上收400元。
2、一般说来房改房都是需要测绘的,商品房如果原产权证上没有市房管局的测绘章也是需要测绘的。
(六)、二手房交易手续费
1、住宅每平方米6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
(七)、登记费(工本费)
独立产权证80元,共有权证20元。
妻子意外去世以后,岳父母其实就是女儿的父母,作为岳父母的确实有这一个权利要求收回这一套赠予的房子。因为这个房子是岳父母在结婚之前赠予自己的女儿的,那么从这个情况来看,就是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受结婚以后共同财产的影响。当妻子意外去世以后,从民间的道德制约来看,作为他的父母确实有这个权利要回赠予给女儿的这一套房子,在老百姓的心中,他们也愿意支持这样的做法。
说白了把女儿嫁给你,然后送女儿一套房,目的就是让女儿跟你能够过上好日子,能够有一个地方住,能够解决将来孩子上学的问题。但是如今自己的女儿意外去世了,那么赠送这套房子的意义就不在了,作为父母的肯定要回这一套房子,那么对于女儿的丈夫来说,也应该要理解一下,作为他们父母的良苦用心。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那么岳父母要收回妻子的婚前房产,那么也是合法的。从继承法来看待这个问题,那么妻子去世以后,妻子的个人财产也就是婚前财产,其实不受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从继承人这个角度来看丈夫也可以继承妻子的婚前财产,第一继承人其实是直女,妻子的父母还有丈夫,都是法定的继承人之一。
不过从民法典的法律法规来看,因为结婚赠予的房产一般来说会被称之为彩礼,一旦婚姻破碎或者一方因此而意外去世的,那么作为赠予人是以可以要求退还这个房屋的。其实在基本上我们也会看到某一个人给一个女孩子送了一套房子,以结婚为目的,最后婚结不成了,这个房子是要退回的。如果他的父母在赠送房子的时候写明这一点,那么自然也是可以要求收回房子。
妻子离世后,该房产的继承权问题:
妻子在世时,该房产属于妻子的个人财富,与你无关:婚前财富是指婚姻注销以前获得的个人合法财富,包括工资、储蓄、承受的赠与和遗产、房产等。
岳父母婚前赠予妻子,并将产权单独落在妻子名下,显然契合“婚前财富”的范畴,是妻子婚前就获得的属于本人一方的财富,假如没有特别商定,即使在离婚时也不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分割。
妻子不测离世,刨除遗言不说,你有法定继承权:
该套房子固然属于妻子个人财富,但妻子不测离世后,你是有继承权的。
一方死亡的,无遗言的,依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即你、你的岳父母。
普通状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普通均匀分配,经协商,也可不均匀。也就是你能够分得该房产价值的1/3,即50万。
但妻子留有遗言,遗言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你没有继承权:
妻子留下了遗言,遗言中明白写道“她若发作不测则只由岳父母继承”,所以你是没有继承权的。
我国实行遗言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准绳,民法典第1123条明白规则:继承开端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显然妻子在遗言中并未将你列为继承人,因而你是没有继承权的,一块砖也分不到。
该份遗言的法律效能:
经过以上剖析,你能不能分得1/3的房产就在于妻子留下的遗言能否具备法定效能,假如遗言真实有效,那么一分钱你也分不到;假定遗言不具备法律效能,比方系伪造、涂改、表述不清等,那么你还是有继承权的。
那么该遗言是真实的吗?具备法律效能吗?
从发问者的表述来看,妻子是在离世前本人写的遗言,那么只需是妻子亲笔书写,并且有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就有法律效能;即使是一时忽略没有注明年、月、日,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需在遗书中触及死后个人财富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义表示,那也是有效的;
假如该份遗言是代书遗言,那么只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言人共同签名的,也具有法律效能;
假定该遗言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那就更具有法律效能了。
你能够质疑该份遗言是伪造、窜改,以举证该份遗言无效,但必需拿出充足的证据,如此才干争取到继承权。
对此,说一些本人的见地:
“我还指着这笔钱付首付另娶”、“我家条件不好没才能买房,我还希望这套房子换钱娶媳妇呢”,看到你这样的表述和内心的想法,老刘只能说岳父母幸而当时是婚前买的房子、幸而妻子留下了遗言!幸而遗言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你能否再婚再娶是你的个人自在,但是“吃定”岳父母的想法真不恰当,岳父母曾经失去女儿了,还得希望这套房子养老,你为了一己私利与岳父母争争财富于心何忍!况且你也没有胜算。
还是实践一点吧,无论你以后再婚与否,多为岳父母尽点孝心,说不定百年以后岳父母会将房子留给你,否则你只能两手空空!